乌鲁木齐废油回收有哪些规定
本标准由《废机油回收处理法》(以下简称《本法》)第十八条第 一项制定。根据本标准的规定,本标准未规定润滑油回收、储存、去除处理方法和设施的,适用其他法律法规。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废润滑油,是指根据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告的废润滑油。第三条废润滑油的回收、储存和清除,不得混入有害物质、重金属、溶剂等非废润滑油。第四条废润滑油的回收、储存和清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。
1、废油回收运输时,车辆机械应设置防雨措施,避免溢出、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损害。
2、废油回收储存场所、容器、设施经常保持清洁完整,无溢出、泄漏、恶臭、污染地面、积水等。
3、废油回收应储存在有排水和污染物拦截设施的不透水地面上。
4、储运厂(场)区周围设置围栏,设置储运区,储存在储运桶或储运域,标明其类型和名称,抽油区域应在地面用黄线标注。
5、润滑油废弃后储存在储罐中时,储存在地块中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。相邻堆栈的高度不得超过1.5米。地块的储存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20米。每个区域之间有一个超过1米的通道。此外,还应采取绳索捆扎、护网、拦桩、堵墙等必要措施,防止储罐掉落、倒塌、倒塌。
6、储罐内废润滑油储存时,储罐配备液位高度指示设备;储罐和生产线设备具有防腐措施和功能。7、废润滑油储存在储油罐中。露天储存者需要防雨设施。室内储存时,储存环境应保持通风。
8、严禁在6米范围内存放烟花,不得存放任何可燃物质。此外,还应设置严禁烟花的标志。
9、保持储存区通道畅通,不干扰安 全出口、消防安 全设备及电气开关等。
10、运输车辆机械应安装应急灭火设备。储存厂(现场)区应安装消防安 全设备、防雷设备或接地设备,并定期检查。
11、其他被指定为中 央主管机关的人。
第五条废润滑油的处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。第 一,废润滑油应当采用精炼油或者能源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理。油精处理人员配备油精设备;能源利用处理配备热处理设备。二、处理工作在周围有围墙的工厂(场)区进行。
废油桶是危险废物。
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使用油和硫酸后随意处理废油桶和硫酸桶。事实上,废硫酸罐和油箱的回收也需要有资质的部门来操作。随着工业的发展,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危险废物越来越多。据估计,世界上每年的危险废物产量为3.3亿吨。由于危险废物的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,工业发达国 家称危险废物为政治废物。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非常敏感,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区设立危险废物处理场,因此危险废物的处理成本较高。